私自办厂污染环境 厂长判刑被罚十五万元

   日期:2014-12-31     浏览:628    评论:0    
       华人电镀网讯:私自办厂,污染环境,强制停产,刻不容缓。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院对一起私自办厂污染环境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小强(化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小强在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办事处徐暨行政村一处废弃院内开办电镀厂,从事煤矿液压支柱的维修、电镀工作。2008年至2009年,小强开办的电镀厂因排放废水被杜集区环境保护局给予二次责令停产、拆除设备的行政处罚,但是该厂仍继续违规运营。2013年7月,小强雇人在电镀厂内挖了一个深坑,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以渗透方式排放到这个深坑里,污染环境,严重违法。

       2013年10月15日,淮北市杜集区环境保护局在行政监察中发现了这家本该停产的工厂还在生产。经检测,该厂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六价铬含量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上述检测结果予以认定。案发后,小强向杜集区环境保护局汇款5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定,未建设完善配套的环保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六价铬的生产废水往地下渗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小强开办的电镀厂曾因环境违法受到二次行政处罚,且在被责令停产期间继续生产并排放污染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小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污染环境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小强积极支付现金,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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