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后重庆首开罚单 按日累计罚110万

   日期:2015-02-04     浏览:680    评论:0    
       华人电镀网讯: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正在各地掀起环保风暴,目前已有企业尝到了违法的苦果。

    来自重庆市环保局的消息显示,重庆已于1月20日开出了新《环保法》后首份按日累加环保罚单。位于重庆永川的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精细化工),因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被处按日累加处罚,共计罚款110万元。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重庆便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了按日累加处罚的理念;自2007年《条例》修正以来,重庆已先后对70余起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了“按日计罚”。

    分析人士认为,在此前的《环保法》下,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对相关企业的经济处罚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及约束作用;新《环保法》下的按日累加罚款,能有效督促企业认真治理达标排放,而重庆的首份罚单,对企业而言则更能起到警示作用。

    当地首份按日累加环保罚单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施行一个月后,按日累加处罚正在各地被热议。

    近日,位于重庆永川的紫光精细化工因违法排污且拒不改正,被该市环境监察总队按日累加处罚,共计罚款110万元。

    记者从重庆市环保局了解到,2014年12月23日,该市环保系统执法人员到紫光精细化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该市环境监察总队于12月25日向紫光精细化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否则将按规定实施按日累加处罚。

    直到2015年1月5日,相关执法人员再到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同时,该公司在收到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也未在告知的期限内申请听证、陈述,重庆环保系统决定对该公司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据重庆市环保局人士介绍,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重庆开出的首张按日累加处罚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按日计罚”的实践中,重庆一直走在全国前面。2007年修订的《条例》便在全国首创性提出按日累加处罚的理念。

    记者查看《条例》发现,其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便规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罚款额度按日累加处罚。”

    上述重庆市环保局人士介绍,自《条例》实施以来,环保系统先后多次组织企业开展了专门的学习培训,截至目前,已对近70余起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了“按日计罚”。

    “我国在环保领域的立法并不少,但一直存在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重庆某环保组织负责人认为,在以前的旧法规下,无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多久,处罚力度都是一致的,导致不少企业宁愿被罚也不愿意配合整治,按日计罚则更具有实操性。

    紫光化工多次上榜

    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重庆首个按日累加罚单的主角,紫光化工在当地环保界也颇有“名气”。

    “紫光化工一直是污染大户,属于重点监控对象。”一名重庆环保系统人士表示,2013年10月,该公司位于丰都的“蛋氨酸”项目便因违法倾倒固体废弃物而面临环保诉讼。

    重庆市环保系统相关资料显示,这已经不是紫光化工收到的首份按日累加处罚罚单。该公司的丰都“蛋氨酸”项目擅自开工投产,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外排废气严重扰民,在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后,该公司拒不改正,重庆市环保局遂对其从2013年4月1日至5月19日、5月26日至5月30日、6月20日至9月14日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按日累加处罚,共作出按日累加处罚决定20次,累计罚款2860万元。

    上述某环保组织负责人认为,按日计罚在制度设计上已比较优化,但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执行力。“按日计罚的不封顶、无期限对排污企业是一把利刃,同时对于环保部门来说也存在一定操作难度,毕竟不少企业对地方政府经济贡献较大。”

    记者了解到,紫光化工为重庆国资委旗下化医集团的子公司,而化医集团多年来一直在谋求集团资产证券化,此间还曾多次传出紫光化工可能会注入旗下的渝三峡、建峰化工这两大上市公司平台的消息,而在重庆上市公司协会官方网站拟上市公司一栏中,紫光化工也赫然在列。分析认为,其频繁传出的环保处罚对其资本运作也会形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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