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查处16起污染刑事案件

   日期:2015-04-15     浏览:461    评论:0    
     4起案件已经宣判,3人被判实刑,打击力度前所未有

    南通市环保部门最近通报了几起环境案件。截至去年年底,在“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一年半以来,南通市公安部门共查处了16起污染刑事案件,其中已有4起在2014年宣判。

   案件一:海门倾倒废酸案

    南通市首例个人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7月7日凌晨、7月7日晚、7月9日晚,叶某、周某某二人将海门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装入苏FD8031槽罐车,至海门市通江南路清西河桥头,将车辆槽罐内废酸倒入青西河中,总计32吨。

    2013年7月10日晚,二人欲再次将9.48吨废酸倾倒入河里时,被海门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查,槽罐车液体是用硫酸和盐酸的混合液将铝箔表面腐蚀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监测结果显示液体的pH值为0.60,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故二人倾倒青西河中的废酸属于有毒物质的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二:如东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危废倾倒案

    南通市首例单位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中旬,缪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在所在单位执行董事吕某某的指使下,由缪某某驾驶苏F55425白色货车,先后两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硅胶废物倾倒于如东县洋口镇闸西约300米处,计3.56吨。经检测,硅胶废物中所含的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可判断出硅胶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吕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缪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系从事倾倒、处置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犯污染环境罪,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三:南通某化工公司利用渗坑倾倒有害废物案

    南通市罚金数额最高的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这家化工公司是生产农药四螨嗪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原住所地为南通市港闸区船闸西路(现已搬至如东化工园区),临近长江、通吕河。群众举报公司利用渗坑倾倒污染物,2013年7月30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正式对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向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二车间主任)、陆某某(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调查询问。

    二人如实供述了利用渗坑倾倒四螨嗪蒸馏残渣的事实:2012年1月~2013年6月,经钱某某同意,陆某某指使高某某(公司机修工)先后17次将车间内的四螨嗪蒸馏残渣,用叉车装载运出,倾倒于厂区西南侧临江及东北侧垃圾场内的两处渗坑内。

    法院判决: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钱某某、陆某某二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德祥说:“从当前涉案的犯罪领域来看,多集中在化工、钢丝绳、小电镀、医药等重点行业环境污染和水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从作案方式来看,非法倾倒危废和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主要作案手段;从被打击对象来看,既有单位犯罪,也有个人犯罪。2014年宣判的4起案件中,3家企业、12名个人得到了有罪审判,其中有3人被判实刑,即监狱中服刑。过去,在当地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用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上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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