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例“环境污染”案终审判决

   日期:2015-04-15     浏览:525    评论:0    
       私设管道偷排,污水中重金属超标最高185倍,严重污染环境,同时还擅自停用雨水排口的pH 在线监控仪。昨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这个企业和两名主要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据悉,这是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以后,苏州市级第一例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件。
  去年9月4日,执法人员在相城区黄桥发现,苏州市杰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厂区西南侧和厂大门内的雨水排口,有黄绿色水排出,且水量较大,这个公司还擅自停用了雨水排口的pH在线监控仪。经监测,这些雨水排口排出的水中,9个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特别是第一类污染物总镍、六价铬浓度分别超标185倍和132倍,严重污染环境。被发现后,企业还立刻将偷排所用的集水池、排水管网进行清理,蓄意消除证据。2013年11月,公安部门对案件主要嫌疑人蒋某和吴某刑拘。
  经查,苏州市杰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多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理。
  2013年11月29日,这个案子被移送检察机关,经过补充取证等环节,最终由姑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在姑苏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11月21日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5万元;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万元。
  被告人蒋某对判决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鉴于该企业无视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屡次违法排污,苏州市环保局2013年9月发函相城区政府,要求对该企业依法予以关闭,这家企业在当年已被责令关闭。
  两高《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苏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这起污染环境罪判决,起“到了应有的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
 
打赏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