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应列入绿色GDP考核

   日期:2015-07-01     浏览:531    评论:0    
      近日,环保部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时表示,下一步将“预警约谈PM2.5、PM10浓度不降反升地区人民政府”。

由环保部对环境保护不力的地方政府进行“预警约谈”,这种监督工作机制,理应提倡。但问题是,反映一个地区大气质量的PM2.5、PM10浓度,是一个动态的检测数字,如果一个地区的空气质量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那么这组数字也就难免存在时升时降的反弹问题,如此再多的“预警约谈”,可以说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还是治标不治本。

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依法治污不再仅仅停留在经济处罚层面,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彰显了我国依法治污的信心和决心。然而,新环保法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公益诉讼的案例并没有大量涌现;对诉讼案件,地方法院不立案、地方政府不执法现象较为普遍。新环保法之所以在实施中陷入尴尬境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GDP考核存在缺陷,没有把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因素充分考虑进去。比如,在资源开发中,某些地方狠抓的只是看得见的财富,有时往往忽视了看不见的生态破坏。因此,某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现状一直难以改善。

如果说过去GDP考核忽视了“环保有价”的理念,那么推行新环保法,就该尽快弥补上传统GDP考核未能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缺陷。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

因此,大气污染防治在落实“预警约谈”行政问责的同时,还应该将环保列入考核的绿色GDP,全面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环境代价”。推行绿色GDP,其目的就是弥补传统GDP未能衡量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缺陷,是基于对现行考核体系的有益补充,而非否定。只有这样,才会让这部好的法律成为“利器”,让各种污染行为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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