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大幅提高
据了解,苏州涉及到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有4万余家,由于其中大部分涉污企业的污水都纳入污水治理设施集中处置,按照规定不纳入排污费缴纳行列。目前,全市纳入缴费行列的2200余家涉污企业全部是重点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市总量的80%左右。
新的排污费征收政策将分阶段调整征收标准,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废气中不少污染当量将比原来提高3倍,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我市属于太湖流域,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5项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以下简称5项重金属)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2元。从2018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将提高到5倍,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我市属于太湖流域,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5项重金属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5.6元。
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
为了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超标排放,排污费还会差别收费。比如,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当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标准未提高的污染物,暂不执行差别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