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全市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将被征收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收缴的排污费将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治理、扬尘防治、扬尘污染源监管等方面。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是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易扬撒物料。目前,我市仅市区(不包括吴江区)就有在建工地536个。针对这些在建工地的施工扬尘,市区相关部门主要采取六大管控措施:硬质围挡,重要部位和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道路硬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必须覆盖或密闭;裸土覆盖,工地裸露地面需采用土工布覆盖等防尘措施;车辆冲洗,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安装探头;洒水降尘,风力在5级以上时,应停止施工。
为进一步控制我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苏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市进一步制定了《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从3月1日起,对全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征收扬尘排
污费。试行期为2年。
扬尘排污费根据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达标削减系数和施工工期进行计算,由建设单位缴纳,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水下等工程免征。其中,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计费面积中,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结构和装修阶段、房屋拆除工程按建筑面积认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场地面积认定。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的完成情况,将不同工程(阶段)按照分项达标削减系数和权重相乘后逐项累计得出本次考核达标削减系数。
《办法(试行)》明确,建设单位需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办理相关排污申报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将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如拒报或谎报排放污染物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