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重金属污染 青岛不再审批新建电镀园区

   日期:2014-07-29     浏览:560    评论:0    
       29日,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为从源头上防治重金属污染,环保局通过强化电镀园区环评管理、严格电镀项目环评管理、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式,优化全市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规范电镀项目建设,促进电镀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电镀园区

据了解,除整合现有分散电镀项目新设电镀园区或电镀园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实施搬迁外,目前青岛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电镀园区。并将逐步关闭布局不合理的电镀园区或电镀集中区。按照相对集中原则,青岛市将积极引导现有分散电镀项目实施优化整合,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电镀园区;辖区内现有电镀园区未满负荷的区市,不得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电镀园区。

电镀园区的建设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严格履行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等法律程序。电镀园区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电镀园区管理机构须限期整改。

12种情况下园区将不得新上电镀项目

电镀园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内不得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项目:1.污水集中排放口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2.污水未实现分类收集和集中净化处理;3.含一类污染物污水未实现车间排污口达标;4.未设立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理处置达不到规范化管理要求;6.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卫生防护距离要求;7.未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8.园区内企业未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未按要求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工艺和设备;9.未建立完备的环境应急体系;10.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11.未完成跟踪环境影响评价。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审批的情形。

新建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新建电镀项目原则上应选址在电镀园区内。除国家重点支持的确需在电镀园区外配套建设电镀生产工序的特殊项目(以下简称“特殊电镀项目”)外,不审批电镀园区外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项目。同时,电镀项目建设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电镀项目应将环境风险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电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其中新建电镀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现有电镀园区外电镀企业(“特殊电镀项目”除外),应按照要求限期搬迁至电镀园区,并对现有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电镀园区外的电镀企业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限期整改。

电镀园区环评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青岛市电镀园区及电镀项目环评审批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制度。电镀园区及电镀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需经区(市)、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并由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确认。凡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未经审核确认的,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环评审批权限方面,电镀园区及在园区外建设的“特殊电镀项目”的环评文件由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经审批的电镀园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电镀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园区所在区(市)环保局审批。辖区内市控以上河流断面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重金属浓度超标的,一律不得审批电镀园区及电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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